| 世界華人商務中心联合总会
章
程(修訂案)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世界华人商务中心联合总会是爲全世界華人提供服務的社团组织,不受政治意識、黨派宗教信仰和地域的限制,嚴格遵守WTO國際組織運行規則,倡議誠信與優質服務,爲华人开拓更大商业市场,扩大全球华人间贸易、投资的渠道和影响力,竭诚提供管道和服務。
第二条 世界华人商务中心联合总会,將在全世界各地建立網路工作站,各地區的工作站在中心理事會領導下友好合作。商务中心將全世界華人華商提供網路上可收集到的商務資訊,並設有諮詢配套服務的機構。機構總部註冊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条 世界华人商务中心联合总会的一切活動均受本章程的制約,遵守當地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常務理事會和世界各地會員大会的監督。 |
第二章 理事会 |
第四條 理事会是世界华人商务中心联合总会议事机构,负责审理中心财务资料,审核通过理事长提议,并对中心发展策划,提供决策建议与意见。
第五條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地点由理事长提前通知全体理事。 |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
第六條 常务理理会由九名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管理中心动作,并具体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动作。
第七條 常务理事将由各地区理事会推荐,并由理事会多数通过产生。 |
第四章 务理资格 |
第八條 理事是本中心核心成员,理事肩负中心发展和管理之责任,对于中心前途举足轻重。
第九條 理事由在本地华人中心具有较高威望,信誉良好,愿意为振兴中华民族作出贡献的华人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條 理事拥有常务理事选举权。
第十一條 理事会设立理事基金,理事将根据自身能力为基金提供资金投入,理事每名提供资金十万元起。理事基金由常务理事会管理,用于投资理事保障事业。
50美元或等值當地貨幣(5)會費自填表申請日開始繳納,每年交納一次。 |
第五章 理事權利和義務 |
第十二條 理事将优先获得中心成员享有的各项服务,包括资讯、交易、资源利用、顾问咨询、资助各援肋等。
第十三條 理事可以参与所有中心的决策议事,提出对中心发展有益的提案、提议,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條 理事不得在中心成员中发表有损于中心形象、利益或组织的言论,不得从事违背中心宗旨的活动,尊重全体成员的信任。 |
第六章 理事保障及退出 |
第十五條 理事在任期间,中心将对理事基金投入保障动作。其利息及赢利部分,将作为中心经费收入,并将在适当的时候返还该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任期届满可以优先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会核准后连任。连任理事将可获得资历上的优惠。
第十七條 理事届满后不连任而要求退出理事会,可申请退回已提供的理事基金投入。 |
第七章 理事长 |
| 第十八條 理事长是世界华人商务中心联合总会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九條 理事长由理事会推举,常务理事会核准,并在世界成员大会以多数以上同意通过。 |
| 第二十條 设立名举理事长九名,唯德高望重、人口皆碑之知名人士胜任,以聚凝人气。 |
| 第二十一條 理事会可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并分别管理各地的华人网路分支机构。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多数通过。 |
|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长任期四年,在世界成员大会通过新任理事长后离任。理事长连任不能超过三届。 |
第六章 秘书长 |
第二十三條 理事会设立秘书长一名,负责日常理事会事务,并负责如开世界成员大会的筹备及会务事宜。
第二十四條 秘书长由理事提名,常务理事会多数通过。
第二十五條 秘书长是本中心的发言人。 |
第九章 理事会下属常设机构 |
| 第二十六條 理事会下属常设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由理事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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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心章程的解釋由常務理事會律師團負責。
2002年5月香港2002年7月修訂
我已經瞭解以上章程內容,並自願遵守。
申請人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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