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留学人员在国外定居,其国内眷属如何确认侨眷身份?
出国留学是国家培养人才的一种渠道。一些人,由于某种原因,在国外取得居留权,学成后暂时不回来,或者不打算回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凡已取得当地长期居留权的各类中国公民,都是华侨。华侨加入或者取得当地国国籍的,则是外籍华人,不再是中国公民,但仍是我们的亲戚。
华侨或华人在国内的眷属,包括他们的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他们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都是侨眷或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我国国内侨务工作的一贯原则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国家对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都可适用于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
关于侨眷身份的确认,根据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将留学在国外获准居留权的资料,送交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后寄回给你,你再持这些资料向当地侨务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侨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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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留学人员定居国外后,如何申办身份?
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国家鼓励和希望所有出国留学人员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个别留学人员因某种原因确在国外合法定居的,可将有关获准定居的资料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加以确认,使领馆可以出具其具有该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凡已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中国公民均是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的是外籍华人。持证明,可到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办华侨身份手续。
按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定居外国的华侨,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均属侨眷。考虑到华侨、归侨、侨眷的一些特点,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权益、适当照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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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华侨可否挖取本人在国内的埋藏财物并携带出境?
按我国法律对公民挖掘埋藏物有关规定:公民申请挖掘本人埋藏的财物,应提供详细的埋藏物清单和确切的埋藏地点,并经埋藏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挖掘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凡个人、法人能证明所挖掘或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且法律政策允许归其所有的,归当事人所有;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所有权依法律政策确定。凡经确认归个人或法人所有的埋藏物、隐藏物,在我国有关物品出入境管理法律允许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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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遇急事办因私护照,最快需几天?
1996年,公安部门实施《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规范》,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申请办法、统一审批条件、统一办事时限、统一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后,办照时间大为缩短,但一般也需十天半个月以上。
最近,我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了方便群众,切实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根据我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公布了《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工作"急事急办"的暂行规定》。
按《暂行规定》,公民有以下紧急事由,急需尽快出境的,可以要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加急服务:出国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出国参加商务活动而时间紧迫的;出国留学而开学时间临近的;出国治病而情况紧急的;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其中情况特别紧急,又暂时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出国事由紧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亦予以受理审批。
《暂行规定》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急件申请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应在当日办结。办理急件只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证件费,不得另行收取"急件费"等额外费用,不允许不收?quot;加急费"就不履行急事急办的职责,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急件,防止借机牟利,不准变相乱、多收费。当事人如发现公安机关借"急事急办"多收费,可以向省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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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有何规定?
1984年民政、国务院侨办曾发出过通知,通知规定如下:
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
筹建若干"华侨公墓",做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筹集,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与港澳商人和外商在内地合作经营墓地;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准许在故里安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华侨回国安葬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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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归侨退休生活补贴,您领取了吗?
不久前,中国侨联联络部对全国各省、市、区实?quot;归侨退休生活补贴"的问题作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公报如下:
一、已实行补贴50元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南、湖南。福建则补贴60元(离退休人员都补)。
二、退休金补到原工资的100%的省、市、区有:河北、江苏、湖北、四川、内蒙、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黑龙江、辽宁;重庆市已有文上报,正待批准。山东和浙江机关事业单位补到100%,企业则补贴30元。
三、补贴原工资的5%的省有:江西、山西(正争取补到100%),广东(离休的没有)。
四、补贴原工资的15%的省有:陕西,但补贴不得超过原工资基数。
五、未解决的省、区有:安徽、新疆、宁夏、青海、海南、吉林。
因此,至97年底不同程度地实行归侨退休补贴的省、市、区已有23个,1市待批,未解决的省、区有6个。有些省、市还放宽了享受补贴的工龄条件,如天津市规定196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河南规定1968年前参加工作的,福建规定1970年前回国的退休归侨都可以享受补贴。重庆、四川、内蒙、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市、区都将补贴的规定列入本地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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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非公务赴港有新规定
为方便企业人员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经贸活动,规范内地居民因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的管理,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在全省部署实施我省居民往来香港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审批管理新办法。
新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工作的我省居民均可提出往来香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公安部给我省的签注配额绝大部分用于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等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突出重点企业的同时,可兼顾其他确有需求的企业,为其赴港开辟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便利。申请事由分为参加培训和签订合同,参加招标投标,检验、
装设备、货物、参加展览会、交易会,解决索赔问题或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等商务活动。申请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等签注申请表》。申请人还须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有关证明,包括交验合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参加招标、投标通知书,参加展会、交易会的邀请书或通知书,参加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或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赴港训进入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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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出境定居退休人员不应停发生活补贴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最高额为本人原工资的75%。过去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的实际,曾先后发出《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1984]164号)和《关于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加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114号)文,对我省的退休人员适当加发了补助费。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同样加发,当时为减少我省与其他省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之间的矛盾,省府办公厅曾行文,作出对我省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不再加发补助费的规定(粤办函[1987]
206号),为此,我省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意见颇大,认为 未能体现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一视同仁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现离退休人员除按国家规定的生活待遇外,各省、市都根据各自的实际,不同程度地提高了离退休工人的生活待遇。省政府发出《关于做好我省出境定居人员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
111号),对获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即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各种生活补贴,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广州市政府亦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的待遇发给"(穗府办[19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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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江苏省公安机关提出受理审批服务承诺 公民因私出境将更加快捷透明
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系统,日前就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受理审批工作中限期办妥证照、急事急办、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等内容,作出庄重承诺,江苏省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将更加快捷透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承诺,在接到公民要求受理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的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省辖市市区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并为批准者办妥证照。受理要求赴港澳地区定居者申请后,自受理之日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批准者实行电脑打分制,逐月公布申请人数,并按政策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有序放行。凡有探望危重病人、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后事、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出国留学人员临近开学、出国治病和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等情况的居民,可申请加急办理护照或短期赴港澳台地区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区别不同情况,在1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承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向申请人多收费、乱收费。公安机关还就提高办证质量和做好接待工作提出承诺。
为确保承诺落到实处,江苏省公安厅向全省公民公布了监督电话,号码为:025-3735454转2396(厅纪委)或2232(厅了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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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祖国大陆配偶赴台限制将放宽
台"内政部"将修订"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放宽在台育有6岁以下子女的祖国大陆配偶赴台探亲限制,停留最长为6个月,出境后得再申请,且无次数的限制。许可办法修正通过后,即可发布实施。
最近 5年祖国大陆地区配偶申请来台居留人数,平均每年增长 56.9%,申请人数每年大幅增加。台"内政部"表示,大陆新娘须与台湾地区配偶结婚满两年,或已生育子女,方可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唯须依序等待配额;获准居留满两年,始得申请在台定居并领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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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归侨的继子女是否为侨眷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应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同时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又规定,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子女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等。因此,归侨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视为归侨子女,是侨眷。此外,虽是归侨继子女,但是并没有受归侨抚养教育的,不能因此而获得侨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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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华侨在国内丢失护照如何补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护照是持证人出入境时的主要证件,应由持证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华侨回国探亲旅游,不慎丢失护照时,应及时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或为当事人出具报案挂失证明,再向暂住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出具暂住证明,然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授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登报声明或挂失声明后,由发证机关审核,按规定予以补发护照或出入境管理证件,再向前往国家驻我国领馆申办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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